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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的审批

信息来源于:香河在线 发布时间:2005/12/5
1、审批项目的名称:减免税的审批
2、受理部门:香河县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税务所
3、审批项目编号:
4、审批项目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
5、审批收费依据:免费审批
6、审批总时限:六个月
7、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批准程序
①条件
1.各种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A.《减免税申请审批表》(GL02);
B.《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GL03);
C.《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GL04);
D.《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GL16);
E.《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GL17);
F.《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GL18)。
2.依据减免税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A.社会福利企业提供《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证明、增值税减免税凭证、缴纳的社保费凭证、残疾职工残疾人证、"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情况表、企业职工花名册;
B.校办企业提供《校办企业证书》、学校的出资证明、学校对企业厂长(或经理)的任命书、学校与企业的协议、上交学校利润的原始凭证;
C.劳服企业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主管部门的分流文件、安置劳服人员情况表、缴纳的社保费凭证、下岗失业的有关证件;
D.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供《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达到"三废"利用标准时市级以上检测部门作出的首次检测报告和申报减免税时的最近一次检测报告;
E.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年检证明、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F.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G.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科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H.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证书》;
I.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机构登记表》;
J.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河北省科技厅证明》、《河北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委托书》;
K.新办三产企业提供企业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营业)的时间证明、实际经营的项目、经营主业的证明;
L.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提供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证明、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证明、有控股子公司的,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证明。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
B.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件;
C.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
②标准:减免税资料齐全、依据充足、数据准确、情况属实。
③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岗位人员及单位负责人
④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签署审查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主管负责人,逐级上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
⑤办理时限
(一)收到纳税人的各种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二)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报经批准后,2日内将纳税人减免税资料按规定权限报上级税务机关。
(三)各级税务机关收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请示后60日内审批。
(四)下级税务机关接到上级税务机关的批复后,登记减免税台账,将减免税审批信息录入计算机,2日内将减免税批复文件传递给管理人员。
(五)营业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按年或按次办理,按年审批的,于次年一季度上报;按次审批的,随时上报。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七)省局审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的减免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县(市、区)局报批时间由市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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